艾靈頓聖經翻譯聲明

序言

我們肯定,聖經的六十六本正典書卷,最初是由希伯來文、亞蘭文和希臘文寫成的,這是神的書面的話語。正因如此,聖經的原始手稿是毫無錯誤的,在其所肯定的一切均絕無謬誤。雖然原始手稿可能已經不復存在,神的話語卻以出人意料的方式,通過眾多的、今天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的抄本被保存良好。

我們肯定,因為聖經是神自己完美無瑕的話語,而且因為神創造了全人類的頭腦和語言本身,所以通過聖經的翻譯,神話語的含義可以在人類的每一種語言中忠實地表達出來。

我們肯定,語法結構、以及單詞或短語的語義範圍,在不同的語言中有所不同。因此,譯者必須了解這些語言學上的差異,才能像採用原文的文本一樣準確、清晰地傳達神的真理。

我們肯定,聖經是屬於神的,「謀士多,人便安居」(箴言11:14)。因此,我們鼓勵翻譯機構和聖經協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網上免費提供他們的翻譯,以便每個人都能從他們的工作中受益,並提供有益的回饋以便未來修訂時予以考慮。

我們肯定,聖靈的光照對於正確理解神的話語是必不可少的(哥林多前書2:14)。此外,神已使祂的教會成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摩太前書3:15)。因此,神已然賦予教會責任,在翻譯祂的話語時確保忠誠盡責,真實無偽。全球教會和本地教會都有具價值的、切實相關的知識(比如對原文語言、受眾的語言、或者神學的知識),這些對於制定忠實的譯本有益處,同時,信徒們謙卑地在聖靈的合一中團結合作。制定的譯本應忠實地表達神的自我啟示,尊重使用譯本的當地會眾,並與全球教會維持和平的紐帶。

基於以上的肯定,我們提出以下的指導原則,以解決最近一些聖經譯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第一款

譯者在翻譯時不應以犧牲原文的文本的意義、語境和神學含義為代價,明確或含蓄地肯定其他宗教的神學。

  • 例如,伊斯蘭信仰告白的頭幾個單詞(َا إِلٰهَ إِلَّا ٱلله 「除真主/神外別無他神」)不應該被用於任何聖經翻譯中,因為這明確是一個伊斯蘭短語,會帶來伊斯蘭的意義和內涵,干擾信徒對聖經文本的準確理解。對穆斯林來說,伊斯蘭信仰告白的前半部分自然會讓他們想起後半部分,即「穆罕默德是真主/神的使者」。它還帶有伊斯蘭明確地否認三位一體的、關於神絕對單一性的概念。相比之下,聖經中對一神論的肯定教導我們,除了主耶和華(YHWH)以外,沒有別的神,祂是以色列信實的神,是父、子、聖靈(例如:列王紀上18:39,詩篇18:31,哥林多前書8:4—6,以弗所書4:4—6)。

第二款

因為每一種文化中的每一個人都需要了解神全備豐盛的真理,聖經的翻譯不應該避開原文的文本中所直接談論的罪或錯誤,無論對信徒還是非信徒。

  • 例如,那位流浪在外揮霍無度的兒子的父親喊道:「把那肥牛犢牽來宰了,我們可以吃喝快樂!」(路加福音15:22—23)如果這會冒犯印度教徒,譯者不能通過讓父親只是泛泛地吩咐慶祝宴會,而不提及牛犢,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做會消除證明耶穌並不認為屠殺牛犢是罪的重要證據,而印度教徒需要知道這一點,才能從聖經的角度來思考。

  • 同樣地,在比如以賽亞書44:9—20等經文中,當以賽亞針對偶像發起言辭激烈的爭論時,即使會讓拜偶像的人因此被冒犯,譯者也不能軟化他的語氣,因為這種語氣本身是神所默示的信息的一部分,就是說,偶像崇拜是神所憎惡的。

 

第三款

聖靈創造了一個關於真理的錯綜繁複的織錦,包含了許多關鍵的術語,它們貫穿了多個段落,都有助於理解整體的意義。譯者在翻譯這些關鍵術語時應力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便在翻譯中盡可能地保留這種相互交織而來的意義。

  • 例如,希臘語κύριος (「主」),不應該基於譯者決定它指的是父神抑或神子,而作不同的翻譯。如果指父神(例如彼得前書3:12;參見詩篇34:15—16)時,將κύριος翻譯成「真主/神」,而指耶穌(如彼得前書3:14—15;參見以賽亞書8:12—13)時,將其翻譯成「主人」或「主」,這樣就掩藏了耶穌與父的平等性,因為父與子都同樣是主人,都同樣是主,都同樣是神。

  • 同樣,在提及神的時候,「神的兒子」這個術語,以及「父」和「子」這些術語,也應使用通常用於表達人類父子關係的相同術語來翻譯。若在有關家庭關係術語中添加(修飾語)限定詞(比如「屬靈的兒子」)或使用主要完全不是家庭關係的術語(比如「彌賽亞」、「親愛的」、「王子」或「監護者」),會不可避免地導致喪失神所要表達的本意。直接表達人類父子關係的術語對讀者將關鍵概念聯繫在一起是必要的,比如耶穌是神國的唯一當然繼承人,享受與父神的獨特關係,祂是父神的具體形象,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馬太福音21:37—38,希伯來書1:2-3,歌羅西書1:13—18)。這些術語是必要的,有助於讀者理解我們被神收納成為神的兒女(約翰福音1:12—13,羅馬書8:14—29,加拉太書4:1—7),亞伯拉罕獻以撒(創世紀22:1—18),兇惡佃戶的比喻(馬太福音21:33—46等),浪子比喻中的父親(路加福音15:11—32),以及聖經許多其他重要的關係。潛在的誤解可以通過基督教義的教導或輔助材料來解決,例如書卷的介紹、註腳或詞彙表。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肯定,所有聖經及以聖經為基礎的產物都應恪守上述的各項原則。若有任何不符合這些原則的情況存在,我們敦促改正修訂。

作為簽字人,我們承諾在我們所有的聖經翻譯工作中遵循這些原則,我們呼籲所有的譯者和翻譯機構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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